
公告日期:2025-04-3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 10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根据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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