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 10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或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力股份 100%股份,金力股份建设项目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及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已在《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同时上市公司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金力股份 100%股份,金力股份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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