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
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四月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佛塑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华浩世纪等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佛塑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佛塑科技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进行披露及/或提交申请。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其中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事宜进行了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上市公司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制度。
(二)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按照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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