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2025)第 04-25 号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21 号永和国际 A 座 1601 号
电话:0371-60856089
邮编:450000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 见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鲁鸿贵、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系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41580510XF),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
路 21 号永和国际广场 A 座 1601 号。本所律师鲁鸿贵、周耀鹏均持有河南省司法厅
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4010199310364205、14101200810149174。
2、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14:30 在河南
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公司新区办公楼 507 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2 人,代表股份 466,273,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42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42,507,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02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1 人,代表股份 23,766,9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新
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七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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