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任职资格......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3
第四章 职责和工作制度 ......4
第五章 后续培训...... 7
第六章 附则 ......7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保证董事会日常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
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三) 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明;
(四) 符合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 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七) 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其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及深交所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予以保密的范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