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3
第一节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3
第二节 关联交易......5
第三节 其他重大事件......6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7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9
第五章 附则 ......9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内
幕信息具有相同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及其他重大事件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公司的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
括: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单位的负责人、联络人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三)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联络人;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有关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应当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第二章 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及各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交易不含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日常交
易,该等日常交易适用本章第三节的规定。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日常交易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拟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联络人应当在一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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