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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16:55:12 股吧网页版
潍柴重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6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
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三)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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