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第一条 为了加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
定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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