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总经理签署、并经财务总监审核、董事长签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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