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璐律师、谢凤仪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
2.《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4.《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5.《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6.《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退休离任的公告》;
7.《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于怀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8.《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9.《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10.《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11.《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12.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三)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8)。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四)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于怀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延期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议案》。
(五)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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