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贵港高新区粤桂产业园幸福路 1 号)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
公司声明
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预案按照《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五、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核准或同意注册。
重要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 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0,000.00 万元“含
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56,400,000 股 含本数),最终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9.50%。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视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注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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