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提升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四)《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七)《公司章程》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是独立董事履职的关键平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5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外部审计的组织、联络、报告等相关事宜,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合规、风控的组织、
联络、报告等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七)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八)对重大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审核公司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建设报告,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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