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二)对《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草拟公司中期(三年)和长期(五年)发展规划(草案)、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建议报告等,提交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党组织委员应当按照党组织决定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通过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讨论审查,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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