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东莞控股——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东莞控股——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 00046 号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东莞控股——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
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 15:00 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式等事项予以公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该《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 15:00 在东莞市南城街道轨道交通大
厦 37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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