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载的《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2
日 9:15-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 14:00
如期在铁岭市铁岭县昆仑山路 42 号 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王海波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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