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的保障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切实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独立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
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津贴自独立董事经股东会批
准任职起计算,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按半年发放,每 6 个月发放年度津贴标准的 50%。独立董事辞职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计算独立董事津贴。拟辞职的独立董事需按照《公司章程》继续履职的,其津贴按实际履职时间发
放。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发放标准由股东会批准,
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独立董事津贴日常管理工作由资本运营部负责。
资本运营部负责提出津贴发放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获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工资薪酬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组织人资部核算,由财务管理部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
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调研等费用,公司据实予以报销。
第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董事会等相关会议且未委托他人参加;
(二)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五)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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