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
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进行单纯以盈
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应当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
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
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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