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
让股份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务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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