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股票、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6)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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