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经 2025 年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
十一届监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按照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提议除外),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和 3 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和其他需列席人员。
因情况紧急或者特殊事项,需要董事会尽快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考虑,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董事长提议除外)及其书面提议;
(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亲自出席或者授权委托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未兼任董事的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书有效期限、委托日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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