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经 2025 年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
十一届监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前身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规范设立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辽体改发〔1993〕41 号)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09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0 万股,1,180 万股社会
公众股和 220 万股内部职工股于 1997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余
的 660 万股内部职工股于上市 3 年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117 号文核准,公司定向回购中
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公司更名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8月 27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公司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000664275090B。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ORTHEAST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邮政编码:1301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40,452,91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及实际承担上述职责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
共产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公司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经
济、金融方针、政策,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筹资者、投资者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视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股东、客户、职工和社会创造价值,促进证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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