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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9 16:45:30 股吧网页版
恒天海龙业绩大降后雪上加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审败诉、二审驳回上诉:需支付约2.5亿元相关款项,逾期将被强制执行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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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3月9日盘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下简称“恒天海龙”或“公司”)发布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执行通知书》,涉及此前与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审理,公司上诉后被驳回,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次两份《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合计执行标的约2.5亿元,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相应执行费。据悉,该诉讼已对公司业绩造成显著影响,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归母净利预计400万至600万元,同比大幅下降86.33%至90.88%,主要系诉讼相关利息计提所致,目前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披露,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安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诉恒天海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约33,881万元。

  同时,公司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查封恒天海龙在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公司”)的51.2622%股权,保全价值339,318,423元,查封期限三年。

  2025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安丘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1.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48,889,391.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0元;

  3.驳回原告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8,986元,由原告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11元,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35,363元,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247元,由上诉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鲁0784执740号《执行通知书》、(2026)鲁0784执799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称,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2025)鲁07民终433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248889391.3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16289.39元。

  关于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2024)鲁07民终433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174036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9803.63元。

  恒天海龙称,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业绩方面,1月29日,恒天海龙发布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至600万元,上年同期为4388.0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0.88%至86.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30万元至470万元,上年同期为4289.41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2.31%至89.04%;基本每股收益为0.0046元/股至0.0069元/股,上年同期为0.05元/股。

  关于业绩变动原因,恒天海龙称,2025年,公司帘子布、帆布产品销售稳定,主要业绩变动原因为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鲁07民终433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要求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48,889,391.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公司已按上述判决计提相应利息,该笔利息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14万元,公司2025年度业绩同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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