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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3 17:29:06 股吧网页版
恒天海龙: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的聘请,指派律师韩明、宋鲁宁出席恒天海龙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恒天海龙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谨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天海龙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
并由董事会召集。恒天海龙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 9:30 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2B、403A 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季长彬先生主持了
本次股东大会。另外,部分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时间:2025 年 9 月 23 日 9:15—15:00)参加了网络投票。

恒天海龙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天海龙董事会,由董事长季长彬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170,930,100 股,占恒天海龙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841%,其中中小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93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1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恒天海龙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19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1,405,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94%。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9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6,285,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96 %。

上述股东均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15 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天海龙股东,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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