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治理和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 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指导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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