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4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及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均无权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或代表公司发言。
上市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证券事务代表参加上市子公司的投资者交流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应当结合工作安排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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