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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0 15:37:19 股吧网页版
长春高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4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 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 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
不少于两人。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 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其人选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认可后方可按照任职程序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
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审计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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