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
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 150 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 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
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
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一
次会议,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审前沟通,对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计划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对审计目标、审计方法、步骤、审计工作进度等进行了沟通。
(四)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表、202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