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3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合理性,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二)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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