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 2024 年度独立董事任期内,勤勉尽责、审慎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任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为公司管理出谋划策,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核,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本人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后正式卸任。现
将本人 2024 年度任期内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杨金国,大学学历,执业律师;1986 年至 1995 年,历任司法部外国律
师管理处、行业处、组织处、机构处处长;1995 年至 1999 年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2003 年至今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2014 年 6 月
至 2017 年 4 月任伊利集团董事,2016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杭州顺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5 月至今任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在公司未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任期内,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已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都能事先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做充分了解,并能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财务中心等内部机构或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为决策做了充分准备。在会议决策过程中,本人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交流,积极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及行业经验,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谨慎行使表决权,努力推动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度,本人应出席并亲自出席董事会 3 次,其中现场出席 1 次,以通
讯方式出席 2 次,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同时,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与会计师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出席了 2 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价,并对 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及薪酬方案提出了建议,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提出建议,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年度出席了 1 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形成相关决议提交董事会。
在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与年审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积极关注审计工作进展,督促年审会计师在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仔细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审阅意见。
(三)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和通讯方式的调研与交流,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八日,听取了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治理情况以及发展规划方面的汇报。通过获悉公司现状以及运营动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发挥本人法律专业特长,对公司法务工作提供专业建议。
(四)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员工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充分的依据;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员工均主动提前向本人发送会议资料供详细审阅,并对本人重点关注的事项及时进行解答;日常及时传达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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