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委员资格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低于规定人数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职的,可由董事长提名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委员会在委员内推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也可直接由董事会审议产生。
第六条 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熟悉与履职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按时出席委员
会会议,并就会议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委员有权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要求公司提供履职需要的报告和文件资料。
第七条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委员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确定委员会会议议程、签发会议决议等。
主任委员应确保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了解所议事项,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确保会议议案都有明确结论。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及时按程序补足委员人数。委员辞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支持小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十条 工作支持小组由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证券事务部组成。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负责拟定议案、报告,收集资料、开展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事项;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议组织、工作联络和总体协调。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委员会工作实际需要,在工作支持小组的协调下,为委员会运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以下主要职责,就下列所列事项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一)研究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政策等有关重大事项;
(二)推动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执行及重大风险管控;
(三)审议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四)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重大风险评估报告;
(五)审议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六)审议合规管理报告;
(七)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议案进行审议;
(八)有权听取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事项汇报,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聘请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也可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董事长、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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