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含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调查
第十条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5.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以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与担保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资信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与担保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董事会应根据与担保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被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资信情况,确定是否提供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公司对其担保总额已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4.被担保企业资产抵押价值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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