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细则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总经理会议议事程序,提高经营班子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具体职责及其分工如下。
(一)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分管公司职能部门工作。
第三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后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及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人员。
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同样适用于其他经理层成员。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包括投资、经营、租赁、借贷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交易总额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5%(不含1.5%)低于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含 5%)的交易项目,交易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不含 0.5%)的关联法人交易项目,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项目,上述交易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总经理组织实施,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应书面向董事长报告。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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