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6:05:16 股吧网页版
中兵红箭: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公司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
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
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
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二章 经理人员构成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
监一名以及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及其构成发生变动应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三章 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一节 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八条 总经理除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还
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做出日常经营的其他决策。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例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节 其他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十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
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 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
议由总经理主持,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列席。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
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
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综合办公室为其常设机构。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总经理确定。会
议议题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准备,应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材料提供至综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召开时间由综
合办公室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提出建议,提请总经理确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出席人员均有权发
表意见,列席人员经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许可后也可以发表意见。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作出最后决策。
第十八条 如果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与
具体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就会议所议事项发生严重分歧,应将会议讨论的详细情况报告董事长。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
由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由相关责任领导按
照职责分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会务工
作,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纪要、存档以及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