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度
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
集议案经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已于2025年4月24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
式 刊 载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
董事长魏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
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 653 名,代表股份 592,966,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5810%。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的
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
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370,945,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7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 648 名,代表股份 222,020,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433%。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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