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总经理工作细则
(已经董事会九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执行董事会决议,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职权,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履行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晋升、加薪、奖惩与辞退;
(九)在年度预算内,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支出;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和签订重大合同;
(十一)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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