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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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六年一月
前 言
致: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成股份”)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在中成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事项,本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1 月 25 日出具《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就《落实函》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所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前提、假设、承诺和声明以及相关词语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成股份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落实函》问题:
请上市公司结合标的公司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责、各阶段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说明标的公司人员配备与业务开展的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责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共有 7 名正式员工,其中包括截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原有正式员工 3 名、原中技进出口委派业务人员转移劳动关
系至标的公司的员工 3 名、劳务派遣转正式员工 1 名。标的公司当前的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责情况如下表所示:
部门设置 人员配置 主要职责
管理层 总经理 1 名 负责标的公司全面战略规划与决策、经营管理与
目标达成、组织与团队管理
负责项目资源对接、市场开发、政府合作伙伴关
运营及市场部 市场及运营总监 3 名 系维护;负责储能项目运营目标达成;负责统筹
管理第三方运维
财务部门 财务人员 2 名 负责标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核算与报
表编制、税务管理、预算与成本控制支持
技术部 技术总监 1 名 负责制定项目技术方案、创新项目支持、技术升
级改造
二、标的公司储能项目主要业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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