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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9:38:11 股吧网页版
北方国际: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5)-01-422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与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就公司申请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5)-01-274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5)-01-275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嘉源(2025)-01-38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最近一期”)的变化情况,本所对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来相关法律事实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情况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审核规则》的规定,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九届十次董事会、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为 1.00 元的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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