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与他人共同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对于机构、团体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和摊派性捐赠,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合理拒绝。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不得给予捐赠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等。
第八条 对外捐赠重点关注领域包括重特大突发事件受灾地区的应急物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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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服务民生事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和社区治理;推进绿色发展,环境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化。
第九条 为宣传形象、推介产品所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捐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纳入预算管理。每一财政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预算,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捐赠预算总额超过 5000 万元或预算内存在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情形的,预算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预算实际发生时按照公司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预算范围外的对外捐赠事项,按单笔金额分级严格执行以下审批决策流程:
1.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含)以下的,经公司经理层审批同意后实施;
2.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含)以下的,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实
施;
3.单笔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由股东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4.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三章 捐赠实施与监督追责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应依法合规开展。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和审批流程,按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的要求依法披露对外捐赠信息。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信托机构或公益性机构等非营利法人,或政府部门执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物资应树立产品质量意识。涉及境外捐赠的物资应获得我国及受赠方所在地认证,如尚未获得对方国家认证,应与受赠方充分沟通,就捐赠产品的质量标准、权利义务、我方免责范围等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要遵守捐赠方和受赠方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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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完成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等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要求的方式,及时公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开展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工作,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2 年 4 月 8 日制定
的《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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