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概念 ...... 1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 2
第四章 会计处理 ...... 6
第五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集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玻集团总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各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概念
第四条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二)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
第六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制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对以前期间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计量、
列报或披露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差错进行更正。按是否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分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和不重要的前期差错。
第七条 各公司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八条 各公司应当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对于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则应当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集团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和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沟通,按有关程序报集团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十一条 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第十二条 集团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公司不得自行变更会计政策。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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