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责任、提高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价和监督检查,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有主体及业务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公司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审计工作信息及被审计单位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个人目的。内部审计人员转岗或离职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履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职权: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审计项目、审计对象;
(二)对审计相关事项开展调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地接触相关人员及有形、无形资产,获取相关资料、文档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获取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及预测、决算报表、会计账簿、凭证、报表、数据图表及报告等资料;
2、获取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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