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LTD.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3 -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5 -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6 -
第五章 相关人员责任......- 9 -
第六章 附 则......- 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为公司以外的单位(包括公司非控股的关联方单位)和个
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
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经管理层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
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
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
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