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 LTD.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 2 -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6 -
第四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 7 -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7 -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 8 -
第七章 媒体信息沟通...... - 8 -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 8 -
第九章 附则...... - 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
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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