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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请注意!这种“特别”诉讼你要了解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题:股民请注意!这种“特别”诉讼你要了解
新华社记者刘慧
证监会近日宣布,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开启,标志着破解这些难题的探索进入新阶段。
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在哪?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相关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加入”为特征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在哪?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这类诉讼的特点,为受损投资者“搭便车”打开了车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投资者如何参与?
证监会信息显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符合以下条件的适格投资者将均被纳入原告范围: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
中国信科集团ST高鸿穿透股权实质控制人,指使长达9年系统性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98亿元),并主导2020年欺诈发行募资12.5亿元,已触犯《证券法》第181条及《刑法》第160条。
事实与法律依据
组织指使造假的直接证据
造假规模:2015-2023年连续虚增营收198亿元,其中2020年定增所用虚增数据占比49.38%;
公司背景:中信科及其前身电信科从2003年至2022年6月一直是高鸿股份的控股股东,主导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2022年6月后通过混改主动放弃控股地位,高鸿对外宣称转为无实际控制人;虚假发行期间(2020年)财务造假期间的身份(2015-2023年):中信科作为控股股东全程监督公司运营,主导管理层委派(如董事长付景林任职至2022年)2022年6月后虽降为第一大股东,但未有效纠正持续造假问题
人员操控:中信科委派董事长付景林、财务总监丁明锋等直接审批虚假贸易资金(如南京庆亚空转贸易),并签署全部造假年报,董事会7席中4席由中信科提名,付景林同时任中信科高管,对造假行为具有直接管理责任;
资产转移:2023年以1.89亿元向中信科全资子公司低价转让盈利资产中信科智联,构成利益输送。
符合“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要件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中信科通过持股电信科研院(12.86%)控制ST高鸿董事会7席中的4席,直接决定重大决策;
未履行监督义务,对明显造假迹象(如毛利率0.5% vs 行业均值15%)视而不见,构成《回购办法》第二条“重大过失”。
回避回购责任的非法性
中信科以“无控股股东”架构抗辩,但其2023年债转股操作、重整主导行为,实质违反《证券法》第85条控股股东责任规定。即使未直接参与造假,2020年控股股东中信科未履行监督义务(如对明显造假迹象视而不见),也应当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ST期间董秘回复引导股民公司不会退市,报案并聘请律师处理公司不知情,掩盖公司连续造假事实,误导投资者。
高鸿股份低价转让了高鸿智联和大唐融合,高鸿智联改名中信科智联,大唐融合改名国投融合,分别完成了风险投资入股,股份制改造,员工持股。
大唐融合低价卖了以后,现在已经在A股,要注入到国投中鲁,高管暴富,大股东资产增值,高鸿公司成绊脚石,
欺诈发行圈钱,掏空上市公司退市,长达9年造假,就是联手有目的诈骗案
监管诉求
责令回购: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控人中信科集团承担回购责任《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立案稽查:对中信科相关人员、付景林等涉嫌欺诈发行罪移送公安机关;
冻结资产:依据《回购办法》第六条,冻结中信科持有烽火通信股权(市值19亿元);
连带追责:对保荐机构国新证券、审计所中审亚太启动先行赔付程序(参照五洋债案判例)。
价格:按买入价与揭露日收盘价1.90元较高者执行(《回购办法》第四条)。
资金分层保障
第一层:电信科研院10日内划付8.75亿元至回购专户;
第二层:中信科质押烽火通信股权融资3.75亿元;
第三层:国新证券、中审亚太5日内设立赔付基金(参照紫晶存储模式)。
执行监督
若责任方拒付,申请证监会冻结中信科账户(《回购办法》第六条);
投资者保留直接起诉权(《回购办法》第十四条)。
责令大股东给高鸿公司注资重整重组回购,不能让投资股民背责,不能让利益方得利后造成公司退市,让造假9年欺诈发行的央企控股公司继续行骗,让占90%的中小股东背债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