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科集团ST高鸿穿透股权实质控制人,指使长达9年系统性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98亿元),并主导2020年欺诈发行募资12.5亿元,已触犯《证券法》第181条及《刑法》第160条。
事实与法律依据
组织指使造假的直接证据
造假规模:2015-2023年连续虚增营收198亿元,其中2020年定增所用虚增数据占比49.38%;
公司背景:中信科及其前身电信科从2003年至2022年6月一直是高鸿股份的控股股东,主导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2022年6月后通过混改主动放弃控股地位,高鸿对外宣称转为无实际控制人;虚假发行期间(2020年)财务造假期间的身份(2015-2023年):中信科作为控股股东全程监督公司运营,主导管理层委派(如董事长付景林任职至2022年)2022年6月后虽降为第一大股东,但未有效纠正持续造假问题
人员操控:中信科委派董事长付景林、财务总监丁明锋等直接审批虚假贸易资金(如南京庆亚空转贸易),并签署全部造假年报,董事会7席中4席由中信科提名,付景林同时任中信科高管,对造假行为具有直接管理责任;
资产转移:2023年以1.89亿元向中信科全资子公司低价转让盈利资产中信科智联,构成利益输送。
符合“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要件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中信科通过持股电信科研院(12.86%)控制ST高鸿董事会7席中的4席,直接决定重大决策;
未履行监督义务,对明显造假迹象(如毛利率0.5% vs 行业均值15%)视而不见,构成《回购办法》第二条“重大过失”。
回避回购责任的非法性
中信科以“无控股股东”架构抗辩,但其2023年债转股操作、重整主导行为,实质违反《证券法》第85条控股股东责任规定。即使未直接参与造假,2020年控股股东中信科未履行监督义务(如对明显造假迹象视而不见),也应当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ST期间董秘回复引导股民公司不会退市,报案并聘请律师处理公司不知情,掩盖公司连续造假事实,误导投资者。
高鸿股份低价转让了高鸿智联和大唐融合,高鸿智联改名中信科智联,大唐融合改名国投融合,分别完成了风险投资入股,股份制改造,员工持股。
大唐融合低价卖了以后,现在已经在A股,要注入到国投中鲁,高管暴富,大股东资产增值,高鸿公司成绊脚石,
欺诈发行圈钱,掏空上市公司退市,长达9年造假,就是联手有目的诈骗案
监管诉求
责令回购: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控人中信科集团承担回购责任《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立案稽查:对中信科相关人员、付景林等涉嫌欺诈发行罪移送公安机关;
冻结资产:依据《回购办法》第六条,冻结中信科持有烽火通信股权(市值19亿元);
连带追责:对保荐机构国新证券、审计所中审亚太启动先行赔付程序(参照五洋债案判例)。
价格:按买入价与揭露日收盘价1.90元较高者执行(《回购办法》第四条)。
资金分层保障
第一层:电信科研院10日内划付8.75亿元至回购专户;
第二层:中信科质押烽火通信股权融资3.75亿元;
第三层:国新证券、中审亚太5日内设立赔付基金(参照紫晶存储模式)。
执行监督
若责任方拒付,申请证监会冻结中信科账户(《回购办法》第六条);
投资者保留直接起诉权(《回购办法》第十四条)。
责令大股东给高鸿公司注资重整重组回购,不能让投资股民背责,不能让利益方得利后造成公司退市,让造假9年欺诈发行的央企控股公司继续行骗,让占90%的中小股东背债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