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证监会在ST高鸿欺诈发行处罚中强化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公开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是ST高鸿(股票代码:000851)的投资者,现就贵会对ST高鸿欺诈发行及财务造假案的行政处罚事宜,依据《证券法》《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郑重提出以下诉求,恳请贵会予以采纳:
一、请求在正式处罚决定中明确强制回购股份要求
ST高鸿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引用2018-2020年虚假财务数据,非法募资12.5亿元,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行为。根据《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贵会具有责令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回购股票的法定职权。
鉴于ST高鸿2024年财报显示净资产为负、亏损达22.9亿元,已不具备独立回购能力,我们请求:
1. 责令ST高鸿控股股东中国信科集团履行回购义务,回购范围涵盖2020年非公开发行期间及欺诈行为揭露日前(2024年4月)所有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
2. 回购价格按《办法》规定以投资者买入价与基准价(欺诈发行揭露日收盘价)的较高者确定,确保投资者不承担股价下跌损失;
3. 冻结控股股东相关资产作为回购资金担保,避免“无钱回购”的执行困境。
此前泽达易盛案中,监管部门通过责令回购与诉讼赔偿结合的方式,使7195名投资者获全额赔付,该成功经验应在本案中予以借鉴。
二、请求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立即启动
ST高鸿长达九年(2015-2023年)的财务造假行为,虚增收入198亿元、利润超7620万元,已对投资者造成系统性损害。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完全符合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条件。
我们恳请:
1. 贵会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出具案件违法事实认定函,明确2016年3月至2024年4月为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为诉讼提供关键依据;
2. 督促投服中心在正式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3. 协调法院建立“示范判决+集中审理”机制,参照康美药业案24.59亿元赔付先例,缩短审理周期,提高获赔效率。
目前已有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启动投资者预登记,显示市场对集体维权的迫切需求,亟需监管部门予以制度支持。
三、请求责令相关责任方设立先行赔付基金
本案中,ST高鸿、控股股东、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均存在明显过错,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及《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应建立多层次赔付体系:
1. 责令ST高鸿以现有资产优先设立基础赔付基金,对普通投资者损失先行赔付;
2. 对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及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参照紫晶存储案12.75亿元先行赔付模式,要求其在30日内设立专项赔付基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明确控股股东中国信科集团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确保赔付资金足额到位。
上述机构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中审亚太此前已因多次执业违规被行政处罚,保荐机构对虚假贸易形成的资金闭环疏于核查,理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诉求依据与市场意义
1. 法律依据充分:前述诉求均有明确法律支撑,《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处罚决定应同步包含回购方案,《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为诉求提供刚性保障。
2. 监管逻辑延续:贵会在康美、泽达易盛等案件中已建立“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联动机制,本案作为跨周期系统性造假典型案例,更应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3. 市场影响深远:通过本案完善“责令回购+集体诉讼+先行赔付”三位一体救济体系,可向市场释放“造假必赔、失职必罚”的强烈信号,倒逼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我们坚信,贵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核心机构,始终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恳请贵会充分考虑本案的恶劣性质及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在正式处罚决定中采纳上述诉求,推动形成“违法必究、赔偿到位”的良性市场生态。
此致
敬礼!
ST高鸿投资者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