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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1 17:29:51 股吧网页版
25金瓯Y1:发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1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公告

发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签署日期:2025 年 3 月 27 日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重要事项提示

1、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已于 2023 年4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13 号文注册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20.00 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00 亿元,每张面值为 100 元,发行数量
为 1000 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3、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4、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AA+,主体评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公司最近一
期末净资产为 81.63 亿元(2024 年 9 月 30 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
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56.68%,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56.5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5.95 亿元(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05 亿元、6.93 亿元和 4.87 亿元
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 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6、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每 3 年为 1 个计息周期,在约定的基
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在发行人行使续期选
择权时延长 1 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到期全额兑付。

7、增信措施:本期债券不设定增信措施。

8、特殊权利条款

(1)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新定价周期,
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2)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当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计算利息。

(3)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

2)减少注册资本。

(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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