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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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19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费用......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7
十五、禁止行为......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2
十七、违约责任......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7
二十、其他事项......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9
鉴于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149 号 SO3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149 号 6 楼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郭文
成立日期:2018 年 1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1994 年 01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13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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