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5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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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04
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 年 4 月修订)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5 年 4 月 4 日 因基金托管人信息变更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4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
十五、禁止行为......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七、违约责任...... 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4
二十、其他事项...... 3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19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7,629,708,696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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