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7
债券代码 032100673.IB 债券简称 21 川发资管 PPN001
债券代码 149962.SZ 债券简称 22 川资 01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8 日及 2019 年 7 月 10 日,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川发资管”、“公司”)分别受让天津天科中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中为”)1.8 亿元及 0.3 亿元债权,并分别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与债务人天津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龙德”)分别签订《债务重组清偿协议》与《债务重组清偿之补充协议》。天科中为为重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天津龙德为重组债务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由于受到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审批权限下放等因素的影响,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直未能办理完成,该情况已触发《债务重组清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有关考核节点等特别违约责任的约定。前述协议均办理了赋强公
证文书。因天津龙德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川发资管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向天
津二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对债务人天津龙德和担保人天科中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2022 年 6 月,天科中为以双方债权转让不真实。实质系违法借贷为由,分
别就两笔债权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执行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以下“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 7669 号等文书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天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天科公司负担。
天科中为不服天津二中院以上判决,随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
询问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已完成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5 月 19 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原告天津天科中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拨备计提充足,财务状况稳健,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上述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影响债务人本息的偿付义务,对公司业务经营及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公司会持续关注案件的执行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之盖章页)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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