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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15:52:58 股吧网页版
21广开03:关于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1/11/10)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10

债券代码:149305.SZ 债券简称:20 广开 Y1

债券代码:149330.SZ 债券简称:20 广开 Y3

债券代码:149336.SZ 债券简称:20 广开 Y5

债券代码:149340.SZ 债券简称:20 广开 Y6

债券代码:149591.SZ 债券简称:21 广开 01

债券代码:149613.SZ 债券简称:21 广开 0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以及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控股”、“发行人”或

“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

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

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

其他任何用途。

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完成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简称“20 广开 Y1”),

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期限 2+N 年。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完成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简称“20 广开 Y3”),

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期限 2+N 年。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简称“20 广开 Y5”),

发行规模为 20 亿元,期限 1+N 年。

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完成发行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发行(简称“20 广开 Y6”),

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期限 1+N 年。

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完成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简称“21 广开 01”),发行规模

为 13 亿元,期限 2+2+1 年。

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完成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简称“21 广开 03”),发行规模

为 13 亿元,期限 3+3 年。

二、 重大事项

(一)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编码 (2021)粤 01 民初 1022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融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粤开

证券”、“被告”)

第三人:天津融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关

系; 被告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第三方天津融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发

行人无关联关系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粤开证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2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 265888597.12 元及其利息(截止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止利息为 8349682.32 元,此后的利息损失以 265888597.1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29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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